(2013)镇经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殷志洪与殷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洪,殷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殷志洪。被告殷国华。委托代理人庄玉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洪与被告殷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志洪撤回对被告殷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志洪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