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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邓某某,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贺某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邓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邓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年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