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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苟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苟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苟晓华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5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