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晓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号**幢。法定代表人:汪晓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廖晓丽,女,生于1982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