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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文军虎与曹宏亮、田丰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军虎,曹宏亮,田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98-3号申请执行人文军虎,男,汉族,农民,生于1964年5月6日,住陕西省长武县彭公乡方庄村*组。被执行人曹宏亮,男,汉族,生于1939年10月26日,住本县庄里镇煤田水文队家属院。被执行人田丰,男,汉族,工人,生于1957年5月20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19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人2000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对剩余款项及利息部分的追偿,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王兴锋助审员 王呆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