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与陈传根、莫云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陈传根,莫云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560号原告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周仲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秀琳。被告陈传根。被告莫云梅。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陈传根、莫云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