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与陈传根、莫云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陈传根,莫云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560号原告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周仲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秀琳。被告陈传根。被告莫云梅。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陈传根、莫云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