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苗红云与杨长鹏、张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红云,杨长鹏,张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苗红云。被告杨长鹏。被告张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红云与被告杨长鹏、张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红云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原告苗红云在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