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民诉被告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民,蒋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陈福民,男,196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青年路。委托代理人高扬,系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涛,男,1979年生,回族,住项城市。原告陈福民诉被告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苏红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民诉称,2011年我在清华园买房,当时为了想省钱找个熟人办房产证,和同事周玉林一说,周玉林说他有熟人蒋涛在城建局工作。就这样经周玉林之手把28000元交给被告蒋涛,把钱交给被告蒋涛后一年,被告蒋涛也没有把房产证办好,经多次催要,无奈,被告蒋涛于2012年3月3日给我出具收条,我又几十次催要,被告同意给钱但以各种理由推迟,现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现金28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没有办成这个事,等几天我把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在清华园买房,经原告同事周玉林之手把28000元交给被告蒋涛,把钱交给被告蒋涛后一年,被告蒋涛也没有把房产证办好,后被告蒋涛于2012年3月3日给原告出具收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退还,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现金2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蒋涛没有合法根据不退还原告陈福民28000元无理,对此纠纷,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福民现金2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高必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