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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建中与程明根、芜湖鑫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祁明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江建中,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明根,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志飞,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鑫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程明根,执行董事。第三人:祁明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中诉被告程明根、芜湖鑫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祁明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江    余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钮  震  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