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延福与黄卫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延福,黄卫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683-1号原告黄延福,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黄汉文,男,汉族,1953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卫东,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张先锋,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延福诉被告黄卫东合伙协议纠纷案及被告黄卫东反诉原告黄延福合伙协议纠纷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韩国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经东亮审判员 韩国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