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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17日,汉族。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3年4月10日,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东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陈某甲。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急躁,对母亲、老公随时言语不尊重,经教育略有好转。被告于1998年10月户口从XX镇非农业户口迁入XX镇,并入婆婆户中。被告于2002年开始开门面做服装生意至今,原告也时常帮忙。被告在2010年8月开始经常晚上在外耍,很晚回家,并以多张方法掩饰。原告在发现被告深夜1点来的手机短信后,才知道被告很晚回家原因,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后多次教育,被告不改。原告工资从结婚至今,用于家中生活和儿子读书等。被告做服装生意一直在XXX很好,存款存多家银行,乱借出款多人,也不告知原告。原告事后看见记事本及少数存单、存款本后,问被告被告不实说。2011年1月份后,夫妻虽睡一床,实际已分居,更少言语交谈,2012年11月分房搬家后,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母亲原房屋拆迁补偿款112430元,请法院查明后,归还母亲所有。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200000元。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母亲谢某某原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12430元;3、婚生子陈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4、位于XXX住房归被告与儿子所有,位于XXX住房归原告与母亲所有。被告张某某辩称:夫妻共同生活近20年,期间虽有过矛盾,但早已化解。原、被告夫妻关系虽有小的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述“经常晚上在外玩耍,并很晚回家”“深夜1点的手机短信”不属实。事实上原告猜疑之心非常重,被告既要照顾家庭,又要做小生意挣钱养家。原告不仅没有体谅被告,反而作出种种猜忌,让被告寒心,但被告不仅没有作出任何对不起家庭、对不起丈夫的事情,反而采取种种方式挽救频临破碎的家庭。儿子目前正在读初中三年级,如家庭破裂对儿子的影响将十分巨大。考虑上述情况,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系原、被告、儿子及母亲的共同财产。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200000元,与事实严重不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4月1日在江油市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甲。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陈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一致陈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养育一子,双方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琐事,难免发生争吵、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解决矛盾。虽然夫妻之间存在矛盾,被告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