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李汇川,系李刚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责人:程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景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淑芬,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3)屯民一初字第0040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刚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刚申请撤回上诉于法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刚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琦鹰审 判 员 程妹妹代理审判员 胡泽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