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都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都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林。辩护人张红,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第450书指控被告人黄世林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员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天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林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1日2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侦查线索,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御城小区1栋1单元楼下挡获被告人黄世林,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检查疑似“冰毒”晶体1包(称量0.85克),疑似“麻古”颗粒1包(称量17.56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世林非法持有的疑似冰毒物质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3年6月1日零时30分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黄世林租住的御城小区1906号房进行搜查时,在房间内洗衣机下发现仿国产“六四”式手枪2支、了弹5发。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世林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另查,被告人黄世林现患肺结核,正在成都医学院第附属医院传染科住院治疗。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试射报告、病情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持有枪支罪、持有毒品罪无异议,但辩护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属好奇,从朋友处借来玩耍;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加之患有传染性肺结核,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林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4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世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世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黄世林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世林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有前科,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打击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黄世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人民陪审员 叶天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苑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