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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文、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韦某文,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文。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文、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容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韦某某每月退休工资收入人民币1800元。2013年8月29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0)容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扣留被执行人韦某某每月退休工资收入人民币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泽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