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单旭辉与张文大、沈阳红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旭辉,张文大,沈阳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旭辉。委托代理人:张跃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大。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红。再审申请人单旭辉为与被申请人张文大、沈阳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金民终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旭辉申请再审称:单旭辉与沈阳红系合伙关系,并非受沈阳红雇佣从事管理工作,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单旭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沈阳红存在合伙关系。单旭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旭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