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先瑞与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瑞,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商初字第182号原告:李先瑞。被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瑞与被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瑞撤回对被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李先瑞负担。审 判 长 许 敏审 判 员 吕 洁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范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