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二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176号申请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418号。法定代表人杨宏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政府二办公区机关宿舍营业房***号。法定代表人青春霞,董事长。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中心支付租赁款960193.8元、违约金100000元及诉讼费823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中心支付了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双方已达成还款意向,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1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