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施跃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209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2010年12月3日因吸毒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6月10日因吸毒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6月21日因吸毒成瘾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7月2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22日因吸毒和非法持有少量冰毒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3年6月7日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晚,经事先电话联系,在金华市至尊KTV门口,被告人施某将从“小薇”(另案处理)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来的1克冰毒卖给胡某(另案处理),胡某将1000元钱交给被告人施某,被告人施某从中获利200元。2013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金宫将被告人施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施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潘某、胡某的证言、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缴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另案处理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有吸毒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二、被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金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