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夏盈悦与李雅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盈悦,李雅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夏盈悦。委托代理人曾瑞阳,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配偶。被告李雅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盈悦诉被告李雅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盈悦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盈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盈悦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夏盈悦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