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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翠荣与兴安县食品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荣,兴安县食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陈翠荣。被执行人兴安县食品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翠荣与被执行人兴安县食品公司死亡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5)兴人劳仲定字第04号仲裁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