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2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少明,俸路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阳少明,男,193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定江镇法源小学宿舍1号。身份证号:452322193903120614。被执行人俸路保,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瑶族,广西桂林市人,住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西一里5号601室。身份证号:450303195305170513。本院在执行阳少明与俸路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泰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