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喻××与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778号原告:喻××。被告:顾××。原告喻××与被告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喻××起诉称:2012年3月1日,被告因银行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万元,借期二个月,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顾××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顾××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喻××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顾××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3月1日,被告顾××向原告喻××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喻××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顾××。”被告借款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3年7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顾××向原告喻××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被告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喻××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其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叶 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如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