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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开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开祥、朱恩荣与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祥,朱恩荣,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开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张开祥。原告朱恩荣。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包向阳。被告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永胜镇。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祥、朱恩荣与被告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开祥、朱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