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马宜勇与全椒县城东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宜勇,全椒县城东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马宜勇,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水电工,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城东中学。法定代表人:陈长林,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费贤军,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高树武,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宜勇诉被告全椒县城东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宜勇于2013年9月2日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椒县城东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宜勇负担。审判员 张兴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