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翁金霞与被告徐占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霞,徐占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翁金霞。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占军。本院受理原告翁金霞与被告徐占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金霞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金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翁金霞承担。审 判 长 卜云东审 判 员 王立立人民陪审员 张艳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成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