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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翁金霞与被告徐占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霞,徐占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翁金霞。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占军。本院受理原告翁金霞与被告徐占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金霞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金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翁金霞承担。审 判 长  卜云东审 判 员  王立立人民陪审员  张艳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成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