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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某甲、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张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