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9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中旬至7月下旬期间,黄某汤、苏某某、林奕寅(均已判刑)经预谋,在苍南县××、××镇辖区内农村各偏僻地点开设赌场,并选取每日15时至16时这一时间段作为开设时间,招揽赌客以“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薪进行非法营利。赌场安排黄甲联络赌客,同时雇佣黄开炮、王某某(均已判刑)、黄乙、黄丙(均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接送赌客出入赌场,雇佣被告人何某和何乙、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外围望风。在赌场经营期间,累计参赌人员达200人次以上,抽头渔利约15万元。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黄某汤、苏某某、林奕寅、黄甲、黄开炮、张某某、王某某、何乙、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林某某、黄丁的证言及归案经过,退赃款发票,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法,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经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寿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