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周泽法与楼正定、周俊芳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正定,周泽法,周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正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泽法。原审被告周俊芳。上诉人楼正定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泗洪县,相应的暂住证已向法院提交,且上诉人在此居住多年。故本案永康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且永康市系合同履行地。在永康市。���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楼正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管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