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25-1号原告周永章与被告陈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松古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永章于2008年5月26日,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陈少伟有浙K×××××,浙K×××××小车各一辆,于2013年5月21日被依法查封.银行查询存款无果,现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所查封车辆无下落,无法扣押变现.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9月2日被申请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42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22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德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