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松与江正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松,江正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96号原告:姜松。法定代理人:赵录。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被告:江正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松与被告江正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松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姜松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