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1197、01198、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扩军与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扩军,刘红元,凌霞,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197、01198、01199号申请执行人:陈扩军,男,198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执行人:刘红元,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凌霞,女,1986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扩军、刘红元、凌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池劳仲裁字5、6、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2013)贵执字第01197、01198、01199号《执行通知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000XXXX0018)存款人民币45643.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