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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谢自军诉被告黄建国、陈议、第三人姚望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自军,黄建国,陈议,姚望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谢自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小同,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国,男,汉族。被告陈议,女,汉族,。第三人姚望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自军诉被告黄建国、陈议、第三人姚望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自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建国、陈议、第三人姚望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自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国、陈议、第三人姚望奇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自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共计8070元,由原告谢自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莉萍审 判 员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