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58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曾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曾德海,刘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828号原告杨阳。委托代理人唐川,四川莘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海。被告刘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与被告曾德海、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借款履行地都不在本院辖区。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借款履行地都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时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明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