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志桂与贾庆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桂,贾庆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166号原告孙志桂。被告贾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桂因与被告贾庆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志桂撤回起诉。二、解除被告贾庆国驾驶的货车一辆查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孙志桂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