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隆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隆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邯郸市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北环东路425号。法定代表人:胡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北隆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火车站南广场。法定代表人:邢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隆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邯郸市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