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叶顺祥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顺祥,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64-1号原告:叶顺祥,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301963-0。法定代表人:先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顺祥诉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顺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