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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洁,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建军。被告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文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茂橡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茂橡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