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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郭强与张小二、赵新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376号原告郭强。被告张小二。被告赵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因与被告张小二、赵新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二、解除被告张小二驾驶鲁X**号大型拖拉机车一辆查封。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郭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