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烟牟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纪丰国与孔庆欣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丰国,孔庆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纪丰国,男,194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孔庆欣,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水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庆欣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守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