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冯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禤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