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熊志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熊志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565号原告: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新西路264号279室。法定代表人:蒋丽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志明,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戈,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C-15-A。法定代表人:袁永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志明,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戈,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熊志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服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裁字(2013)第255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主张权利。而被告熊志东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2013年7月26日先行另案向本院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熊志东为原告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61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