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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至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杨再国,乐至县石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伟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