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3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陈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陈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3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樊伶,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有利,男,1976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陈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2215-1号民事裁定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022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有利所有的车牌号为R×××号的小轿车,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该车辆,由竞买人范群峰(身份证号码:34×××9)以8.12万元竞买所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有利所有的车牌号为R×××号的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善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