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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梅庆开与深圳市金勇发科技有限公司、施厚勇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为XX。法定代表人施某。甲与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XXXX)深中法知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带无线数据通讯的共振音响”(专利号为X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的专用模具,偿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2013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XX(已冻结金额人民币18.1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XX(已冻结金额人民币22.83元、英镑0元、港币0元、美元0元、欧元0元)、XX(已冻结金额英镑0元、港币0元、美元0元、欧元0元)。二、2013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事项作了变更限制。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3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莹    莹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代理审判员 黄    泽    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洋(兼)审判长马莹莹审 判 员 朱    轶    超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  兼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