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行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气象局与西安巿工人疗养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气象局,西安巿工人疗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行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巿未央区未央路102-1号。法定代表人罗慧,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巿工人疗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巿工人疗养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气象局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气罚(2012)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80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5万元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19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5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履行完毕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气象局对被执行人的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予以免除,亦申请终结执行(西)气罚(2012)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执行费用1900元被执行人己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完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巿气象局作出的(西)气罚(2012)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谢 宇执行员 李小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