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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周国政与沈世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政,沈世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843号原告:周国政。被告:沈世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政与被告沈世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世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政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政撤回对被告沈世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群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兰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