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如皋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翠英,如皋市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英。委托代理人施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于建军。委托代理人王春。上诉人李翠英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翠英于2013年9月2日以与如皋市房地产管理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翠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翠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李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卫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