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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兰二峰与徐志成债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兰二峰,徐志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7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二峰。委托代理人:余合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志成。再审申请人兰二峰因与被申请人徐志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徐志成就本案双方债务纠纷一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