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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执字第006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卡英丝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卡英丝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0682-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天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卡英丝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石狮集镇12号。法定代表人徐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卡英丝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江苏众诚拍卖有限公司对已查封的纵横全自动锯边机、卧式浸渍干燥机生产线各一台及防火板压机生产线一条、热压机液压系统一套以评估价3017100元为保留价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保留价3017100元接受该财产。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法院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耀审判员  李 焱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