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钱芳与张玺离婚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芳,张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玺。再审申请人钱芳因与被申请人张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芳申请再审称:双方争议的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广源小区一组团11幢2单元1002号房,产权人登记为张玺,二审以协议而不是产权登记为准进行认定处理。而原属张菊香所有的金星园丁二期14幢3单元101号房已经换给张玺,钱芳也曾出资装修并和张玺共同居住,二审又是以产权登记而不是协议进行认定处理。两套房屋处理适用的标准不一致,缺乏充分证据、适用法律错误。钱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张玺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处理恰当,广源小区房屋系将购房指标无偿转让给张菊香,其和钱芳并无出资;金星园丁二期的房屋有过协议互换的事实,但未办理产权转移,后来又另行协商,不再互换。本院认为:关于广源小区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该房张玺主张系其将购房指标转让给张菊香,由张菊香出资购买。钱芳承认没有付过房款,其虽主张张玺付过房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另,一审诉讼中张菊香本人亦陈述“2007年我就离家,不知道张玺签订转让协议的事情,认可购买广源小区房的钱是张菊香所出的”,据此,虽该房登记的产权人为张玺,一、二审对钱芳要求分割广源小区房屋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钱芳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金星园丁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钱芳主张,该房已经和明通路房屋进行互换,其曾经出资对该房进行装修,虽没有过户,也应当分割。张玺则认为,双方原约定交换产权,待条件成熟时办理产权转移,但实际未办理,且其和其妹妹已另行约定仅交换使用权,故不应分割。因对房屋的分割系财产处分,需以享有该房的所有权为前提。在产权未变更、现有证据只能证实交换使用的情形下,原审对钱芳主张分割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钱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瑶 来源:百度“”